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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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9號原告 劉金蓮 訴訟代理人 曾沛筑 律師被告 高子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4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陳箐
法官蔡宜靜法官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書記官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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