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6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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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67號聲請人 蘇俐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前於民國112年7月18日向付款人申請掛失止付。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嗣經聲請人聲請而於112年8月15日登載本院外網等情,業經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有本院公告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書記官黃莉君附表:(同112年度司催字第179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001技傑企業有限公司謝鐶蘇俐樺第一商業銀行左營分行00000000000182,432元111年12月5日P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