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347號上訴人喜斯塔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呂思穎 上訴人 段威任 被上訴人 陳誠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9日裁定命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到院,此項裁定復已於102年5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3紙附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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