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柏融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所為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2年度聲字第428號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1所示罪名欄關於「偽造文書」之記載,應更正為「詐欺取財」。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裁定附表編號1罪名欄所載「偽造文書」部分,係「詐欺取財」之誤,自應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楊真明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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