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7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7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醫師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77號原告 鐘宇芳 被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人 林奇宏 上列原告因醫師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不合起訴程式,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
二、查原告因醫師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6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原告迄至102年6月17日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
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書記官俞定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