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0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2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受刑人於96年3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2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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