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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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6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7保刑字第10
2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聲請人所聲請前開事項,業據其提出保證金繳納收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場之通知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等為證,且被告前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發佈通緝中,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12月24日通緝書(稿)附卷可憑,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均附本院卷),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