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0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因執行異議事件,業經本院以97年度執字第61427號執行通知扣薪三分之一,惟聲請人前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戶籍所在地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聲請更生,並同時依前揭條例聲請保全處分,本件執行事件一旦執行,將影響其他債權人及聲請人之生計,為此請求前開執行事件,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對聲請人更生事件裁定確定前停止執等語。惟查,聲請人所述事由縱屬真正,亦與前揭得聲請停止執行之要件不合,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書記官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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