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7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7110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簽約時為未成年人,提出債務人乙○○之母甲○○同意簽立系爭契約之證明。
㈡提出債務人「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