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67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5樓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09號,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宗和法官許錦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