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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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67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5樓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09號,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宗和法官許錦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