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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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聲字第八二六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丙○○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三號已確定判決,就土地使用同意書等係出於偽造之為判決基礎之證據未予調查,致確定判決之結果違反真實,聲請人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款、第二項之規定,具狀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提起再審。詎聲請人奉獲鈞院九十一年度執子字第一二六三八號執行通知函,諭示本件執行事件將至現場履勘,為免聲請人遭受無法補償之損害,爰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請求准許在上開再審之訴判決確定前停止本件強制執行程序。
二、聲請人所提前揭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九條本文及第二款規定,應專屬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管轄,則聲請人以其已對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執行,即應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管轄,爰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宗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李憲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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