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催字第194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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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催字第19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九四一號
聲請人昱采彩色紙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茂淵
送達處所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良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B書記官陳淑娥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申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九四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荷華實業有限公司│泛亞商業銀行中清分│九十一年一月十日│叁萬壹仟玖佰捌拾│PB0六七一九0││││ 簡瑞和 │行││壹元│一││├─┼─────────┼─────────┼───────────┼────────┼────────┼──┤│2│大鈿彩藝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南台中│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壹萬玖仟玖佰伍拾│PA0六三五九七││││司 劉明忠 │分行││捌元│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