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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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二六八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詮輻興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事項,提出於第一審法院為之;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台中簡易庭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審判決(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四七九號)提起上訴,於上訴狀內僅陳明對該判決不服,至於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均未依法表明,其上訴尚不合程式,應由上訴人補正之。
三、另上訴人復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請於五日內一併補正,以便本院審理。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張恩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