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О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庚○○選任辯護人梁宵良被告己○○被告乙○○被告甲○○被告戊○○被告丁○○被告丙○○右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證人黃照傑之陳述內容有不明確之處,尚應行調查,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
法官李添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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