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子女撫養費分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29號原告乙○○
6號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子女撫養費分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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