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救字第2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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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救字第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救字第25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縣政府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99年3月1日本院99年度救字第2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闕銘富
法官林育如法官帥嘉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