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72號原告丙○○被告戊○○
4弄19號(甲○○
號(上一人乙○○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98年度訴字第225號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林惠君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書記官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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