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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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762號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上列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HAMIDAWALUDIN(中譯: 何咪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金額為新臺幣102,676元,應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聲請費,台端僅繳納新臺幣500元聲請費,故應再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