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214號原告 楊益志
王韋中 林明慧 陳柔安
呂侑霖
曾秉祐 卓彩葳 卓庭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姚書容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牛番茄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起訴前經調解不成立)。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8人如附表一「所請求數額」欄所示之金額;⒉被告應分別將如附表二「提繳勞退金」欄所示金額,存入原告8人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專戶中,核均屬財產權之請求,應合併計算;核其金額共新臺幣(下同)1,124,7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惟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所請求給付之上述金額,分別為積欠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特休未休工資及勞退金,自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故原告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25元(12,187元×2/3,元以下四捨五入),核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062元(12,187元–8,1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書記官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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