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財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財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財管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土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蔡宜恭 受選任人 尤英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尤英夫律師」之記載,更正為「尤英夫律師(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書記官蔡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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