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58號原告 張培倫 訴訟代理人 劉珞 亦律師被告 張伯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0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9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550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書記官董怡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