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83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光胤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宏宇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83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光胤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宏宇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