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智簡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智簡字第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哲穎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28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哲穎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仿冒商標手機保護殼壹個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審酌:被告許哲穎正值青年,不思尋正當途徑營利,僅為圖一己私利即販賣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侵害他人之商標權,造成商標權人之損害,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對商標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非小,殊值非難;惟考量被告並無前科,係初犯本罪,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期間、數量,及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與迄今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見本院卷第8、9頁)等一切情狀。」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
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書記官蔡柏倫【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