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00號債權人 劉娟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辛建輝 發支付命令,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係請求辛建輝給付賠償金新臺幣97,528元,然所附證明文件,即切結書未明示債權人與債務人各為何人,故請釋明得對辛建輝請求給付賠償金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鐵厝估價單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債務人辛建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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