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4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4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4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松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賢哲 相對人即債務人訾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參萬貳仟肆佰貳拾玖元陸分,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