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7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7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744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陳盈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捌仟柒佰陸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陳盈材於民國93年5月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78761元(零利率故無利息附表)。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孔秀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