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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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10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耀埤指定辯護人陳倉富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耀埤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林耀埤即被告因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於民國107年4月13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許乃文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國華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