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7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7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76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林文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伍仟貳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文正於民國104年08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2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8月07日起至民國107年08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6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5月21日止累計65,214元正未給付,其中62,058元為本金;2,243元為利息;91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孔秀蓮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76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文正│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68%│││62058││5月22日││計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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