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881號
原   告  吳秀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五大旅行社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2,
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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