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被告因民國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三六七三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沈君玲
法官游士珺法官胡宗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漪蕙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