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43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43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435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6樓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39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避免臨時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貳日,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第5款。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敘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楊台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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