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420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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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42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420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32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建築法第95條違反規定重建罪。爰審酌被告搭蓋違章建築,以擴大使用空間之動機,所為對於建築管理機關對市容及建築物管理之影響,惟其犯行非重,惟未能坦承犯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程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彭雅慧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論罪科刑法條:
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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