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49號原告乙○○
丙○
共同送達被告日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每人各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原告每人各為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各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分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