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8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822號

債權人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俊強

非訟代理人 卓璟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鎮宇 即丹丹蔥油餅(八德興仁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獨資經營之相關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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