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822號
債權人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俊強
非訟代理人 卓璟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鎮宇 即丹丹蔥油餅(八德興仁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獨資經營之相關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822號
債權人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俊強
非訟代理人 卓璟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鎮宇 即丹丹蔥油餅(八德興仁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獨資經營之相關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