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8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4803號債權人菘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學而 非訟代理人 林世昌 律師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懿 、 徐鳳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向 余鳳祥 請求之依據及提出請求釋明文件影本。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