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6號聲請人 張裕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書記官許睿軒┌──────────────────────────────────────────┐│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長瑩商行│彰化商業銀│105年2月15日│17,270元│LN0000000│受款人:張│││ 李義諒 │行大林分行││││裕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