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939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關係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板橋榮譽國民之家法定代理人楊長政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李萬俊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前項遺產事件,在本條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機關處理者,依其處理;第一項遺產管理辦法,由國防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68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依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所稱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係指退除役官兵死亡,無繼承人、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之遺產;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除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為遺產管理人外;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2條、第3條、第4條亦著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李萬俊占用聲請人管理之市有土地,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度重訴字第70號判決確定,且因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而經該院換發債權憑證在案。惟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9月22日死亡,其第一順序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且查無其他各順序之繼承人,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且其親屬會議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之權利無法行使,今為保障聲請人之權益,爰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李萬俊於103年9月22日死亡後,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查無其他繼承人,固有聲請人所提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本院拋棄繼承查詢函在卷可稽,及本院依職權調閱103年度司繼字第2373號拋棄繼承卷宗查明無誤。惟查被繼承人生前係榮民,即具有退除役官兵之身分,此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6年8月15日輔服字第1060068515號函附卷可證。而被繼承人死亡時設籍於新北市○○區○○路○段00號,是依前揭法條規定,應由其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之安養機構,即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板橋榮譽國民之家為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從而,聲請人再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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