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八三號
自訴人丙○○○出版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戊○○
甲○○丁○○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戊○○、甲○○、丁○○等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僅一份,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俊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鳳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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