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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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無因管理費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二號
原告己○○被告甲○○○
丙○○戊○○複代理人乙○○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無因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下午十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辯論意旨狀載明訴狀應記載之事項,及綜合先前之書狀及陳述中兩造不爭執之事項;及兩造有爭執之事項(包含事實上、法律上、證據上及其他攻擊防禦方法,請以條列方式記載,並將繕本直接送達對造。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玉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楊樠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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