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裁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18號受罰人 王金爐 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上列受罰人因聲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171號),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金爐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受罰人於民國101年5月20日即已就任保保紙業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此有清算人願任同意書附於呈報清算人卷可稽,詎受罰人遲至101年6月26日始向本院聲報,亦有本院收文章所蓋之日期在卷可憑,已逾聲報期限規定。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書記官張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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