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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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5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大偉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大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大偉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
5年3月9日定應執行刑4年6月(聲請書誤繕為判處有期徒刑4年
6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9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785222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等語。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
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3月、9月、4月、9月、9月、9月、4月、4月、10月等,前開11罪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受刑人於103年9月19日入監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9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785222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3月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84日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12月9日等情,有該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按。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則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思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政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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