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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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28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袁嘉駿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112年9月13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4之提款時間均更正為「110年5月22日09時許」。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4之提款時間原記載為「110年5月21日09時00分許」,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110年5月22日09時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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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都韻荃法官劉珊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