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7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7838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董惠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壹仟肆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壹仟壹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八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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