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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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217號原告 賴添鑑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誠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台幣(下同)22萬3,125元、預告工資4萬5,000元、退休金18萬1,461元及老年給付損害賠償121萬8,568元,共計166萬8,1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533元,但資遣費22萬3,125元、預告工資4萬5,000元、退休金18萬1,461元,共計44萬9,586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3,23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4,300元(17,533-3,233=14,300),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書記官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