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7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7886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玉廷 債務人 林思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玖仟陸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參佰元違約金,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肆佰元違約金,逾期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