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18號再審聲請人 黃文潭 再審相對人 游松村
高志凱 張世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經寄存送達聲請人,並於109年11月15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依前揭規定,其再審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章榮
法官孫曉青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書記官林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