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字第13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仰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基洲 (已歿)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7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另被繼承人黃基洲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如確定繳費繼續訴訟,並請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提出已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相關證明資料過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書記官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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