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85號原告 張宸瑋
張孫愛珠 原告與被告 張亞蓓 等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6,616元【計算式:(1,123,308元+250,000元)×2=2,746,6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