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27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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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702號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嘉萍 發支
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931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92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被告歷次欠款及還款之帳
單明細及被告繳款明細影本,1份予本院,繕本1份自行寄送
對造,逾期恐有失權效果。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書記官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