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369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3692號
原   告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訴訟代理人  陳羿霖
被   告  陳榮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係設籍於屏東000000000
,其居住地則為屏東縣○○市○○街○○○巷○○號,此有被告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又本件屬小額事件,當事
人之一造即原告為法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規定,本
件即無約定債務履行地或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揆諸首揭法
律規定,本件即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吳昌穆

更多裁判書